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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規培考學碩要違約金嗎

一、法律規定規培考學碩要違約金嗎?

法律規定規培考學碩要違約金嗎

1、規培考學碩違約的話是需要支付違約金的,《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2、此外,勞動者還需要支付違約金的情形是: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二、合同法關於違約金過高的規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根據這一規定,違約金的最高限額不得超過對方的實際損失的數額。

按照《合同法》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如果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應當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合同法解釋二》關於違約金規定在我國的司法理論和實踐中,認為根據合法的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原則,違約金的性質應當以補償性為主,以懲罰性為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基礎上《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對違約金的調整做出了詳盡而更具有操作性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通過反訴或者抗辯的方式,請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調整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綜上所述,假如在規培期間沒有違反服務期就不需要向醫院支付違約金,當事人要考碩士或考研究生,不管其他任何的理由都不能成為規培違約的正當藉口。只不過,國家對規培違約金的上限有着非常明確的規定,規培期間當事人應該合理安排好自己的學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