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合同解除了,裝修的東西能拿走麼?
現今社會,房價日益高漲,許多人都選擇了租房住。那麼,租房者在合同到期後自己花錢辦的裝修,能否帶走呢?
原則上,裝修出租房要首先徵得出租人的同意,其次,視裝修物的性質而定,裝飾物分為附合和未附合。
在租房過程中,常見的有哪幾種情況需要注意呢?
一、租房合同期滿
租客經房東同意後裝修的,租賃合同期滿後可由租客拆除,對於“未形成附合的部分”可以帶走。如:釘在牆上的風扇等
租客經房東同意後裝修的,租賃合同期滿時,租客不能請求房東補償自己“附和裝修”的費用。除非房東和租客另有約定的除外,否則告到法院,法院也不予支持。
二、因房東違約導致合同解除
原則上因為房東違約導致合同解除,那麼“未形成附和的部分”可以由租客帶走。並且有證據證實房東違約的,租客可以要求房東賠償剩餘租期內裝修物殘存價值損失費。
三、因租客違約導致合同解除
因租客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租客不能要求房東賠償剩餘租期內裝修物殘存價值損失費。
但是,房東同意對裝修物補償的,應在利用價值範圍之內給予適當補償。
四、雙方共同違約
因雙方共同違約導致合同解除,剩餘租期內裝修物殘存價值損失費,由雙方根據各自的過錯承當相應的責任。
五、自然因素【拆遷,地震,海嘯等等】導致合同解除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事由導致合同解除的,剩餘租期內裝修物殘存價值損失費,由雙方按照公平原則進行分擔。法律另有規定的,按法律規定的辦。
六、未經房東同意裝修
未經房東同意裝修造成的費用,由租客自己承當。房東可以請求租客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最後提醒廣大的租客朋友們,對於房屋的裝修物是否拿回要區別對待。因為造成他人財物損壞的行為,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所有最好事先和房東協商,協商無果的可以通過法律起訴來維護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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