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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合同解除,裝修物如何處理的

法律1.47W
租房合同解除,裝修物如何處理的
租房合同解除,裝修物如何處理的
1、對於櫃子、地毯、綠植等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按照雙方約定進行處理;無約定的,承租人可以拆除這些物品,若因拆除造成房屋損毀的,其有義務將房屋恢復原狀。而對於貼的瓷磚、安裝的門窗等已經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此時要看房屋租賃合同解除的原因。
2、出租人違約致合同解除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其賠償剩餘租賃期間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承租人違約致合同解除的,出租人不必賠償裝修支出,但如其利用裝飾裝修物的,要在利用價值內予以適當補償;雙方均存在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按照各自過錯分擔剩餘租期裝修殘值損失;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事由解除合同的,雙方依據公平原則分擔損失。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或者合同解除時,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
第九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合同解除時,雙方對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的處理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因出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餘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應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餘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應在利用價值範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三)因雙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剩餘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四)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事由導致合同解除的,剩餘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按照公平原則分擔。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