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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委託合同起訴書代理人

就民事案件:

如何委託合同起訴書代理人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委託訴訟代理人有以下3種方法:

一是在國內居住的當事人聘請訴訟代理人代為訴訟的,由委託人和受委託人製作授權委託書,向人民法院提交一份即可。這是普通的,也是最常見的委託訴訟代理人方式。這裏所説的委託人,必須是具有民事訴訟行為能力的當事人,或者無民事訴訟行為能力的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受託人的範圍,可以是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其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也可以是律師、社會團體推薦的人。訴訟委託書必須記明委託事項和權限。未成年人給予受託人特別授權的,必須明確記明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的訴訟代理權限。

二是當事人是僑居在國外的我國公民,委託訴訟代理人的方式是:從僑居國寄交或者託交授權委託書,必須經過我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沒有使領館的,由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外交關係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證明,再轉由我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證明。或者由當地的愛國華僑團體證明。

三是不在我國境內居住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或者組織,聘請我國律師或者其他人作為訴訟代理人的方式是:由委託人製作委託書,經過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並且經過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我國與該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其他證明手續以後,寄交受訴人民法院,這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在訴訟中,當事人可以委託1至2人幫助或者代替自己打官司。有了訴訟代理人,本人仍然有權利參加訴訟活動,本人是否還要參加訴訟,由自己來決定。

聘請律師作為自己的訴訟代理人,要到律師事務所去聘請,一般要與律師事務所簽訂聘請合同,或者委託書,聘請人要按照標準交納委託費。律師接受聘請以後,與委託人簽訂一式三份的委託書,其中交給人民法院一份,律師事務所留一份,委託人留一份。

對於刑事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

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簡單地説,委託合同也是一種非常常見的合同類型。當簽署委託合同時,它可以給雙方施加了一些義務,受託方和委託方都必須遵守合同的內容,要注意合同的內容,否則可能會面臨一些訴訟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