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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糾紛撤訴的理由有哪些具體的要求?

一、合同效力糾紛撤訴的理由有哪些具體的要求?

合同效力糾紛撤訴的理由有哪些具體的要求?

撤訴申請書上的撤訴原因並沒有具體的要求,當事人撤訴原因有很多,如:雙方經協商達成和解,對方當事人主動履行義務,上訴人願意服從原裁判等,然後提出撤訴的請求。

撤訴申請書

申請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寫明工作單位和職務或者職業),住……。聯繫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託訴訟代理人:×××,……。

(以上寫明申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等基本信息)

請求事項:

撤回院(××××)……號……(寫明當事人和案由)一案的起訴。

事實和理由:

……(寫明申請撤回起訴的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

××××年××月××日

二、民事訴訟法申請撤訴的條件有哪些?

《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款規定,宣判前,起訴,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原告申請撤回起訴,必須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向受訴人民法院提出內容明確的申請。申請撤訴是當事人行使處分權對自己的訴訟權利加以處分的具體體現,故需有內容明確的意思表示,才有可能產生相應的法律效果。

2、原告申請撤回起訴的目的必須正當、合法。依照處分原則的要求,當事人的處分行為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實施方為有效。因此,原告申請撤回起訴亦須以正當、合法為前提。也因如此,原告撤回起訴的申請並不會當然地產生撤訴的效果,而需由受訴人民法院進行審查,並在此基礎上裁定是否准許原告撤回起訴。

3、原告申請撤回起訴,必須基於自己真實的意思表示。所謂基於自己真實的意思表示,是指申請撤回起訴必須是原告主動、自願所為,而不能是被動、違心所致。因此,任何人(包括審判人員)既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原告撤回起訴,也不得説服、動員原告撤回起訴。

4、原告撤回起訴的申請最遲應在受訴人民法院宣告判決前提出。不論是當庭宣判,還是定期宣判,均應如此。這樣既可使原告有較為充分的斟酌時間,慎重地適時實施撤訴行為,同時又可避免因原告於宣判後再提出撤訴申請而損及受訴人民法院所作判決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因為判決一經宣告,即便尚未發生法律效力,非經法定程序,亦不得隨意撤銷。接到原告撤回起訴的申請以後,受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進行審查(重點是審查原告申請撤訴的目的是否正當、合法)。經過審查,如果認為其申請符合上述所有條件,人民法院即應作出裁定,准許原告撤回起訴;經過審查,如果認為其申請所應符合的條件有所欠缺,尤其是撤回起訴後將會導致對法律的規避或者損害國家、集體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權益時,則應作出裁定,不准許原告撤回起訴。此外,依照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如果原告有違反法律的行為需要依法處理的,受訴人民法院也可裁定不准許其撤回起訴。

綜合上面所説的,因合同的糾紛在進行立案起訴了之後,對於原告也是可以選擇撤訴的,但撤訴也是要有合法的理由,而且也需要在撤訴的申請書上註明清楚,只要理由合理、合法,而且也不違背法律的條款,那麼是可以獲得法院的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