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房合同違約金的規定有哪些
一、賣房合同違約金的規定
在二手房買賣合同中,通常會約定一種“滯納金”,主要是針對遲延履行合同義務時,違約方需支付的;另外一種是違約金,通常是指一方違約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時,違約方需支付給守約方的。但是有時由於合同文字不嚴謹,或者對法律一知半解,很多人混淆了這兩種違約金的適用,在一方稍有違約情形時,守約方就希望能要求20%或者更高額的違約金,但其實是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
二、違約金的相關法律規定
我國《合同法》對違約金的規定強調違約金補償性的理念,同時有限地承認違約金的懲罰性。一方面,違約金的支付數額是“根據違約情況”確定的,即違約金的約定應當估計到一方違約而可能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而不得約定與原來的損失不相稱的違約金數額。另一方面,如果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的數額低於違約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適當增加,以使違約金與實際損失大體相當。這明顯體現了違約金的補償性,將違約金作為一種違約救濟措施,既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又激勵當事人積極大膽從事交易活動和經濟流轉。
一方延遲履行合同,對方是否可以主張全額違約金二手房買賣合同通常會約定一種“滯納金”,主要是指延遲履行合同義務時,違約方需支付的;另一種是違約金,通常指一方違約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時,違約方需支付給守約方的。但有時由於合同文字不嚴謹或對法律一知半解,很多人混淆了這兩種違約金的適用情況,在一方稍有違約情形時,守約方就希望能要求20%或更高額的違約金,這其實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只有在一方嚴重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時,違約方才承擔此部分違約金。如果合同繼續履行,一般參照“滯納金”追究違約責任。
違約金的執行是否應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執行違約金可由買賣雙方依據自己的意願協商確定,但如果發生糾紛,並不一定能完全按照約定的數額執行。因為我國《合同法》規定的違約責任是一種補償,只是彌補守約方的損失,而不是懲罰性的違約金。因此,如果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或過低,都可參照實際損失進行調整。
綜上所述,關於賣房合同違約金的規定,我們要注意,滯納金和違約金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是需要我們進行加以區分的,另外,在進行約定違約金的金額的時候,要考慮自己的實際受損的金額,不能過分的高於實際受損金額,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聊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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