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違約金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一、買賣合同違約金的範圍
首先,明確買賣合同違約金的範圍,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此外,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二、違約金以實際損失為基礎
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
因此,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該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出賣人以買受人違約為由主張賠償逾期付款損失的,應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逾期罰息利率為基礎,上浮百分之三十至五十計算作為合理標準,而後由法官根據具體案情自由裁量。
三、違約金過高情形下舉證責任的分配
在當事人請求對違約金予以適當調整的情形下,應當正確確定舉證責任。違約方首先要對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損失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由於對於違約造成的損失,守約方較之違約方就損失事實和相關證據都具有更強的證明能力。
因此,不應過分強調違約方的舉證責任。違約方如果能就違約金過分高於損失這一問題使法官產生合理懷疑,就應當認定完成了證明義務。此時,應將證明責任分配給守約方,令其證明損失的數額及違約金的合理性。
第四、有四種應當向對方主張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或利息的情形
第一種是合同雙方明確約定了支付款項的時間和逾期支付違約金或利息的計算方法或金額。除非此類約定違反了法律規定,否則此種情況下,不論是逾期付款違約金還是欠款利息應同時接受,但需特別注意的是,當事人如同時主張逾期付款違約金和利息,即使這兩者均有合同約定,也可能得不到法律支持,因為這種重複計算實際上過分加重了對方當事人的負擔。
第二種是合同雙方明確約定了支付款項的時間,也約定了逾期支付款項應承擔違約金或支付利息,但未約定違約金或利息的計算方法或金額。如果法律規定此類合同拖欠款項應支付違約金,應向對方主張支付違約金。如果法律規定此類合同拖欠款項應支付利息,則只能向對方主張支付利息。
第三種是合同雙方只約定了支付款項的時間,但未約定逾期支付款項是否應承擔違約金或支付利息。這種情況下不可以提出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請求。
因此,在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中,買賣合同違約金有一定的數量限制,以彌補合同守約方損失為基礎,不能過分加重對方當事人的負擔。值得注意的是,合同雙方對支付款項的時間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這時,首先應根據法律相應規定,確定款項應當支付的時間,之後,可以向對方主張賠償利息損失。利息損失數額同樣可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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