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指示交付可以嗎?
一、借款合同指示交付可以嗎?
1、在借款合同之中可以約定將借款指示交付給他人,當然,若是指示交付,後期可能會引發無法確定具體誰是借款人的糾紛。
2、借款人與實際收款人不一致的情況下,大多是發生在指示交付的情形下產生的,那麼一旦出現了此類糾紛到底是以誰為被告要求還款,此時實際收款人在訴訟中的角色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按有利於出借人的方式確定要求哪一方還款:
(1)讓實際收款人作為證人出庭作證,證明所收到的款項系代借款人收取,起到出借人已經實際交付款項的事實。
(2)借款人否認收到過借款,且不承認與實際收款人存在法律關係,出借人也無證據證明是受借款人指示交付等,這種情況下根據合同相對性原理可列借款人為被告,並列實際收款人為第三人蔘加訴訟,這種方案最大的好處是有利於法庭查明事實,至少保證有一方會承擔還款責任。
(3)借款人否認收到過借款,但出借人有證據證明是受借款人指示交付給實際收款人的或者是實際收款人是因履行職務等實際收到的款項,這種情形可直接以借款人為被告,此時無須再列明實際收款人。
3、如果借款人有證據證明是受委託借款或代理實際收款人借款的,且實際借款人也收到了借款的,則應當以實際收款人為被告主張還款,借款人與實際收款人是委託代理關係,如果再列借款人為被告要求還款法院難以支持。
二、借款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1)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4)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5)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簽署借款合同之後,需要借款實際支付之後該合同才有可能是有效的。借款人、出借人在簽署借款合同的時候,可以約定指示交付等的條款,作出此種約定之後,通常會導致借款人與實際收款人不一致,出借人需要區分具體誰需要向自己履行債務償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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