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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合規人員的從業資格

一、從業人員資格

私募基金合規人員的從業資格

1、證券投資基金從業資格 從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級管理人員均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高級管理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總經理、副總經理、合規/風控負責人等。

2、非證券投資基金從業資格 從事非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其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合規/風控負責人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3、取得從業資格的條件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第一,通過基金從業資格考試。基金從業資格考試的考試科目含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與業務規範"及科目二"證券投資基金基礎知識"。根據基金業協會《關於基金從業資格考試有關事項的通知》,符合相關考試成績認可規定情形的,可視為通過基金從業資格考試。 第二,最近三年從事投資管理相關業務且管理資產年均規模1000萬元以上並符合相關資格認定條件,並通過基金從業資格考試科目一的考試。 第三,已通過證券從業資格考試、期貨從業資格考試、銀行從業資格考試、註冊會計師資格考試、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考試等金融相關資格考試並符合相關資格認定條件,並通過基金從業資格考試科目一的考試。

4、維持從業資格的條件 已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按照《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及《關於基金從業資格考試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要求,每年度完成15學時的後續維持培訓方可維持其基金從業資格。

5、自查整改和違規後果 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上述規定,自查相關高級管理人員取得基金從業資格情況,並於2016年12月31日前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提交高級管理人員資格重大事項變更申請,以完成整改。 逾期仍未整改的,基金業協會將暫停受理該機構的私募基金產品備案申請及其他重大事項變更申請。基金業協會將持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對外公示該機構相關高級管理人員的基金從業資格相關情況。

二、從業資格管理要求

根據《內部控制指引》,私募金管理人應當具備至少2名高級管理人員,並應當設置合規風控高級管理人員。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規/風控負責人不得從事投資業務。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向基金業協會報送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基金從業人員基本信息及變更信息。從業人員應當定期參加基金業協會或其認可機構組織的執業培訓。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誠實守信,最近三年沒有重大失信記錄,未被中國證監會採取市場進入措施。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合規風控負責人等。 對於從公募基金管理公司離職,轉而在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任職的基金經理,應參照適用3個月"靜默期"的要求,並在私募管理人登記環節予以落實。

三、從業人員行為準則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業務,不得有以下行為: 第一,侵佔、挪用基金財產,或將其固有財產、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 第二,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或不同投資者; 第三,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投資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進行利益輸送; 第四,玩忽職守,未能勤勉盡責,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投資者利益的活動; 第五,泄露因工作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或其它未公開信息,從事、協同或明示、暗示他人從事內幕交易活動; 第六,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壓低收費水平、低於成本銷售基金,採取抽獎、回扣或者贈送實物、保險、基金份額等方式銷售基金; 第七,泄露投資者資料和交易信息、各相關方的信息及商業祕密,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八,利用資金、持股和信息優勢,影響或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交易量,誤導和干擾市場; 第九,接受賄賂或對他人進行賄賂(禮物、回扣、補償或報酬等)或從事可能導致利益衝突的活動; 第十,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綜上所述,基金業協會突出了設置高級管理人員的規定,強制要求關鍵高管需具備從業資格,取得、維持從業資格的條件以及私募基金合規人員的行為準則等方面的內容。據此,各位有志於向私募基金行業發展的人士可根據相應法律規定更好地安排、規劃未來的職業生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