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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產品購銷合同應當包括什麼內容?

(一)產品的名稱。使用的產品名稱必須準確,使用地區性習慣名稱 時,當事人雙方應取得一致意見。

農業產品購銷合同應當包括什麼內容?

(二)產品的數量和計量單位。必須明確規定產品的數量、計量單位 和計算方法,不得使用含混不清的計量概念。

有些產品在簽訂購銷會同時,應根據有關部門的規定或實際情況確定 超欠幅度、合理損耗和正負尾差。

(三)產品的品種、等級和質量。產品的品種、等級、質量,有國家 標準的,按國家標準執行;無國家標準而有部頒標準的,按部頒標準執行;無國家標準和部頒標準的,按地區標準執行;無上述標準的,由當事人雙 方協商確定。對某些幹、鮮、活產品,應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商定合理的切實可行的檢驗、檢疫辦法;國家沒有規定的,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

商品確定標準後需要封存樣品的,應由當事人雙方共同封存,妥善保 管,作為驗收的依據。

(四)產品的包裝。包裝物的標準,按國家標準或專業(部)標準執 行;沒有國家標準或專業(部)標準的,由承運方與託運方雙方協商確定。包裝物的供應由當事人雙方商定。包裝物可以多次使用的,按有關主管部 門制定的包裝物回收(回空)辦法執行;有關主管部門沒有規定的,當事人雙方應商定包裝物回收辦法,作為合同的附件。

(五)產品的價格,按照物價主管部門規定的價格簽訂。國家允許協 商定價或議價的,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議走。

執行國家定價的,在合同規定的交付期限內如遇國家價格調整時,按 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貨的,遇價格上漲時,按原價格執行;遇價格下降時,按新價格執行。逾期提貨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新 價格執行;遇價格下降時,按原價格執行。執行浮動價、議價的,按合同 規定的價格執行。

(六)交(提)貨期限和地點。農副產品交(提)貨期限應根據產品 的生產週期、收穫季節、交接能力明確規定。對一年收穫兩季以上的產品、季節性較強的產品、易腐爛變質的產品及鮮活產品,必須由供需雙方按照 實際情況做出具體現定。不得簽訂沒有具體交(提)貨期限和地點的合同。

有些農副產品困受氣候影響早熟或晚熟的,交貨日期經當事人雙方協 商,可適當提前或推遲。

(七)交(提)貨方式。一般有送貨、提貨、代運、義運等方式。採 用何種方式,可由當事人雙方根據有關規定、歷史習慣協商確定。實行送貨的,供方應根據合同規定按時送往接收點。實行提貨的,供方應按合同 規定及時通知需方提貨。實行代運的,供方應按需方的要求,選擇合理的運輸路線和運輸工具,向運輸部門提報運輸計劃,辦理託運手續;如需押 運,應由當事人雙方協商派人押運。實行義運的,對超過國家規定的義運里程的運輸費用的負擔,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國家沒有規定的,由當事 人雙方商定。

(八)交(提)貨日期的計算。實行送貨和代運的,以發運時運輸部 門的戳記為準;實行提貨的,以供方通知的提貨日期為準。

(九)貨款的結算。應明確規定貨款的結算辦法和結算時間。結算辦 法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統一規定執行。

合同中應註明雙方的開户(結算)銀行和帳户名稱、帳號。

結算貨款時,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需方不得為其它單位代扣款項。

(十)產品的驗收。對驗收地點、驗收辦法應做出明確規定。在檢驗 中如對產品質量發生爭議,當事人雙方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管理條例》的規定,交質量監督檢驗 機構裁決。

(十一)違約責任。

(十二)當事人協商同意的其他條款

由此可知,農業產品購銷合同作為合同的類型之一,要想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需要具有合同成立並生效的基本條款。就農業產品購銷合同本身而言,需要有產品的名稱、產品的數量和計量單位、產品的品種和質量、農業產品的包裝等條款。未具備相應條款的農業產品購銷和不具有法律效力。

標籤:購銷 農業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