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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合同糾紛需不需要確認合同效力?

一、處理合同糾紛需不需要確認合同效力?

處理合同糾紛需不需要確認合同效力?

不需要,解決合同糾紛,通常應該積極協商,協商無法達成一致可申請仲裁,仲裁無法解決,然後再提起訴訟。

合同糾紛,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釋、履行、變更、終止等行為而引起的合同當事人的所有爭議。合同糾紛的內容主要表現在爭議主體對於導致合同法律關係產生、變更與消滅的法律事實以及法律關係的內容有着不同的觀點與看法。合同糾紛的範圍涵蓋了一項合同的從成立到終止的整個過程。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合同效力具體表現在:  

1、合同對當事人的一般拘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2、合同的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合同的效力體現為雙主事人訂立合同的效果意思產生的法律效力,每一個合同的效力都是特定的,各個合同之間的效力都是不相同的。

二、如何提前預防合同糾紛?

(一)充分了解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司法解釋的規定。

(二)調查瞭解對方當事人的履約能力等狀況。

訂立合同之前事先調查瞭解對方當事人的資信狀況是非常重要的,這樣可以有效地避免欺詐糾紛和違約糾紛。

(三)精心準備合同條款。

合同條款是當事人履行合同的依據。為避免因條款的不完備或歧義而引起合同糾紛,當事人應精心準備合同條款。除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外,其他合同條款都可以在協商一致基礎上進行約定。

(四)及時、依法辦理法律規定的批准、登記等手續,辦理合同公證

有些合同,如技術引進合同等,法律規定必須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後才生效。當事人應當及時將此類合同依法辦理手續,以免因此而產生合同無效糾紛。

處理合同糾紛時,不需要事先確認合同效力。當事人處理合同糾紛之前,應該充分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司法解釋,應該充分調查對方當事人的履行能力,這樣可以有效的避免欺詐糾紛和違約糾紛,還應該精心準備合同條款,對於違約責任有明確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