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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訴訟地點的規定是什麼?

一、合同訴訟地點的規定是什麼?

合同訴訟地點的規定是什麼?

合同糾紛訴訟在合同簽訂地點的法院管轄的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25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26條規定,因保險合同糾紛引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合同訴訟的有效期是多久?

民法典》規定普通案件的訴訟時效是三年,所以大部分的合同糾紛訴訟時效都是三年。但是,還有一些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比較特別,比如租賃合同中延付或拒付租金的爭議,保管合同中寄存物被丟失或損毀的爭議的訴訟時效為一年。此外,由於合同的複雜性、地域性,因此,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五百九十四條 【國際貿易合同訴訟時效和仲裁時效】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四年。

合同訴訟的有效期一般是三年的時間,如果是國際貿易合同的話,一般合同訴訟有效期就是四年的時間。也就是説在合同訴訟有效期內追訴是可以的,超過時間就不可以了。

標籤:訴訟 合同 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