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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無效是否受20年訴訟時效限制?

一、合同無效是否受20年訴訟時效限制?

合同無效是否受20年訴訟時效限制?

合同無效是不受20年訴訟時效限制的。無效合同的無效主張或訴請法院確認無效應適用訴訟時效,國外立法例也有類似規定。該觀點認為無效合同制度與訴訟時效制度存在價值上的衝突,認為如果對主張合同無效的權利不加以時間上的限制,那麼基於無效合同而產生的所有的法律關係就有可能永遠處於懸而未決的不安狀態,交易安全得不到保障,進而主張對於主張合同無效的權利,應該有一個期限的限制。

在此問題上應區分絕對無效與相對無效,契約因絕對無效行為而產生的訴權,不因時效經過而消滅。新近的觀點認為在絕對無效的情形,法律行為的訂定違反私法自治生活的基本法律秩序,國家否認其效力,其目的在於維護一般的、抽象的公共利益,因而法律政策上應儘量增加或提高法律行為被宣告為無效的機會。在相對無效的情形,法律行為雖具有無效的原因,但國家否認其效力,其目的在於維護個別的、特殊的利益或特定當事人的私人利益,因而為避免使無效主張或訴請確認法律行為無效的他方當事人及第三人的法律關係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故而對主張無效應有一定期間的限制。在相對無效的情形,即使對主張合同無效應有一定期間的限制,該期間也應理解為除斥期間,而非訴訟時效。

二、民事行為無效的主張,不受時間限制嗎?

“對民事行為無效的主張不受時間限制”,認為無效法律行為可在任何時候主張無效。主要理由為:

①訴訟時效適用的標的限於請求權,亦即要求他人作為的權利,該請求權為實體法上的請求權,而主張合同無效或確認無效的權利並非為實體法上的請求權,而是民訴法上的請求權,故不能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②因權利不行使經過相當時間而影響權利的存續或其行使的,或為除斥期間,或為消滅時效,其客體或為一定的形成權,或為一定的請求權,並不包含得主張或訴請確認法律行為無效的權利在內。

③法律行為之無效以絕對無效為原則,而具有絕對無效原因之法律行為影響公共利益,瑕疵程度最為嚴重,更須徹底的阻止法律行為效力發生,故不應限制當事人或第三人主張或訴請法院確認無效的時間。

我國現行法上的合同無效,因其所違反的是公共利益,是絕對無效、自始無效;純理論地説,無論時隔多久,其無效情形的客觀狀態始終存在,一個無效合同並不因為它經過了若干年就變成了有效合同,“故即使時隔多年當事人就合同無效起訴,法院也得受理並予以確認,除非我國法在未來設有無效轉換制度,或者合同的無效原因在法院處理時消失。”

⑤主張或確認合同無效的權利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並不一定必然地破壞交易安全。無效合同經主張或確認終局的、確定的歸於無效之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如果當事人一方已經將取得的財產轉讓給第三人的,則應區別第三人的善意與否,第三人為善意的,法律應保護其所取得的利益。

訴訟時效在當代中國是非常的重要的,這主要就是為了督促相關的人員儘快的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如果説存在着合同無效的情況的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來確認是屬於無效合同。所以在這種狀況之下的話,實際上是不屬於訴訟時效的限制範圍,不受訴訟時效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