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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合夥合同糾紛起訴前是否清算再審

一、合夥合同糾紛起訴前是否清算再審

關於合夥合同糾紛起訴前是否清算再審

可以要求清算。

合夥糾紛,簡單説就是在合夥過程中產生的糾紛。合夥的概念既可以從法律行為的角度給出,也可以從組織形態的角度給出。

合夥的概念既可以從法律行為的角度給出,也可以從組織形態的角度給出。就法律行為的角度而言,合夥是指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的協議;就組織的角度而言,合夥是指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的企業組織形態。由此可知,無論是從法律行為角度還是從組織形態角度,都強調合夥的主要特徵是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共擔風險。

合夥企業是指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設立的組織體,包括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兩種類型。普通合夥企業的所有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都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企業則包括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前者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後者則只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土地作用權、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上述出資應當是合夥人的合法財產及財產權利。

那麼如果是因為合夥協議的生效、解釋、履行、變更、終止等行為而引起的合同當事人的所有爭議,則屬於合同糾紛

二、合夥的特徵

與單個的自然人和公司法人相比,合夥具有以下特徵:

(一)合夥協議是合夥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礎

(二)合夥須由全體合夥人共同出資、共同經營

(三)合夥人共負盈虧,共擔風險,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三、合夥企業的特徵

(1)生命有限。

(2)責任無限。

(3)相互代理。

(4)財產共有。

(5)利益共享。

在現實生活當中,選擇合夥創業是非常常見的一種現象。合夥創業的話,那麼需要簽訂一份合夥合同,在合同裏需要約定當事人的責任和義務以及相關的違約責任,如果產生糾紛的話,可以選擇進行協商,調解或者是起訴的方式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