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減少違約金的情況是什麼?
一、要求減少違約金的情況是什麼?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當事人通過反訴或者抗辯的方式,請求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調整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如果約定的違約金小於造成的實際損失,也就是説,在違約金以外仍有損失,則仍可以請求賠償。在此情形下是違約金與損害賠償並用。用損害賠償制度就可以順利解決違約金約定的不足,似乎沒有必要適用該條中違約金數額增加的規定,即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反之,如果大於造成的損失,對超出損失部分的違約金似乎有適用該條的餘地。即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減少。
二、合同違約金包括哪些種類?
當事人完全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債務時,必須按約定給付對方的一定數額的金錢或者金錢以外的其他財產。違約金是合同經濟方式的一種,也是對違約的一種經濟制裁。違約金的設立,是為了保證債的履行,即使對方沒有遭受任何財產損失,也要按法律或合同的規定給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標準依法定或雙方在合同中書面約定。違約金有兩種:
1、懲罰性違約金,其作用全在懲罰,如果對方因違約而遭受財產損失,則違約一方除支付違約金外,還應另行賠償對方的損失。
2、補償性違約金,是對合同一方當事人因他方違約可能遭受的財產損失的一種預先估計,給付了違約金,即免除了違約一方賠償對方所遭受的財產損失的責任;即使損失大於違約金,亦不再補償。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綜上所述,雙方簽訂買賣合同後,如果一方出現違約,比如拖欠貨款或者延期交貨,另一方都可以要求其支付違約金。如果當初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降低違約金數額,在實踐中,超過損失百分之三十則認定為過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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