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行紀合同可以介入嗎
可以,行紀人可以作為出賣人或者買受人,賣出或者購買委託人的委託物。這就是通常説的行紀人的介入權,即行紀人按照委託人的指示,實施行紀行為時,有權以自己作為買受人或者出賣人與委託人進行交易活動。行紀人行使介人權,實際上就是行紀人自己作為買受人或出賣人,與委託人之間直接訂立買賣合同。
行紀合同的委託物必須是有市場價格的商品。這是介入權構成的要件。這一要件既是行紀人產生介入權的要件,又是判定行紀人是否在對委託人不利時實施介入以及行紀人實施介入對委託人不利時損害賠償的標準。行紀人所依據的價格應當明確,以便能公平地行使介入權。
買賣合同和行紀合同兩個合同關係,應當分別由這兩個合同關係的法律調整。既然行紀人仍然是行紀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委託人就應當按照行紀合同約定的報酬支付給行紀人,而不能以行紀人是買賣合同的買受人為由,拒絕支付報酬。例如,甲委託乙購買一部汽車。乙正好有一輛同型號同質量的新車,便按照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自己以出賣人的身份把該輛汽車賣給甲。這時乙既是買賣合同的出賣人,又是行紀合同的行紀人。甲不僅要向乙支付買車的價款,而且還應向乙支付行紀合同所約定的報酬。
但是,如果在訂立行紀合同或者行紀人在履行義務時告之委託人自己想作為買受人或者出賣人時,委託人明確表示不同意的,行紀人便不能實施該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五十六條 【行紀人的介入權】行紀人賣出或者買入具有市場定價的商品,除委託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紀人自己可以作為買受人或者出賣人。
行紀人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請求委託人支付報酬。
行紀人的介入權是屬於法律規定的一種結果,是屬於一種形成的權利,是在委託人和行紀人之間產生的。這是由於行紀合同本身就是以行紀人自己的名義來為委託人從事活動業務的。因此除非委託人反對,行紀人也可以按照自己作為出賣人或者是買受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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