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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紀合同信託合同是不是一樣的?

一、行紀合同信託合同是不是一樣的?

行紀合同信託合同是不是一樣的?

行紀合同信託合同是不一樣的。

(1)前者為合同關係,後者為財產管理關係。

(2)前者的當事人為行紀人與委託人,後者的當事人則有信託人、受託人和信託受益人三方。

(3)前者中不以交付財產為成立要件,並且委託人的財產所得利益歸委託人享有;而後者則須以財產交付給受託人為成立要件,且取得該財產利益的是受益人而非財產授予人。

(4)二者的法律責任不同。違反行紀合同,主要承擔違約責任;而在信託制度中則有完全不同於合同責任的信託責任。

二、信託三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有哪些?

(一)、受託人

受託人一般是法人,如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成立的信託投資公司,在信託三方當事人中處於掌握、管理和處分信託財產的中心位置。受託人要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委託人的財產,所以受託人享有以下權利:

1、對信託財產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的權利;

2、為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獲取相應報酬的權利;

3、因處理信託事務所支出的費用和負擔的債務,要求從信託財產中優先受償的權利,但因受託人違背管理職責或處理信託事務不當造成的除外。

由於受託人可以取得相應的報酬,並非是白白受累,因此在履行職責的時候還需遵守以下義務:

1、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

2、管理信託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3、將固有財產與信託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並將不同委託人的信託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二)、委託人

委託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委託人和受益人可以是同一人,這時構成自益信託;委託人和受託人也可以是同一人,這種情況屬於宣言信託。委託人具有以下權利:

1、信託財產的授予權;

2、瞭解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要求受託人做出説明的權利;

3、要求變更信託財產管理辦法、對信託財產的強制執行提出異議的權利;

4、准許受託人辭任及選任新受託人的權利;

5、當委託人是信託利益的唯一受益人時,有解除信託的權利;

6、有變更受益人或處分信託受益權的權利等。

(三)、受益人

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受益人除了享有委託人所享有的權利外,還具有以下權利:

1、依法轉讓和繼承信託受益權;

2、將信託受益權用於清償到期不能償還的債務;

3、信託終止時,信託文件未規定信託財產歸屬的,受益人最先取得信託財產;

4、當信託結束時,有承認最終決算的權利,只有當受益人承認信託業務的最終決算後,受託人的責任才算完成。

只要受益人沒有放棄收益權利,就需要履行承擔風險損失的義務。由於非受託人個人過失而蒙受損失時,受益人有義務接受受託人提出的費用要求或補償損失的要求,在信託收益中予以扣除。

在當代的時候,現在如果要簽訂行業合同的話,需要嚴格的遵守《民法典》當中的規定,同樣的信託合同也是如此。同時需要提醒注意的,就是行紀合同和信託合同之間還是存在着較大的區別的,在這裏給大家簡單介紹了一下,兩者合同的具體區別。

標籤:信託 合同 行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