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被告詐騙罪如何退款?
一、如果被告詐騙罪如何退款
犯罪嫌疑人在拘留期間退還贓款的程序沒有具體規定。如果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想要退贓的,可以由其家屬代為退贓。在具體退款時,可由家屬將贓款直接交給承辦案件的公安機關,再由公安機關將贓款發還。
《刑法》
第六十四條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二、詐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
詐騙罪侵犯的對象,僅限於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有些犯罪活動,雖然也使用一些欺騙手段,甚至也追求一些非法經濟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體不是或者不限於公私財產所有權。所以,不構成詐騙罪。例如:拐賣婦女、兒童的,屬於侵犯人身權利罪。
(二)客觀要件
本罪往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
1、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
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説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二者從實質上説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欺詐行為的內容是,在具體狀況下,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並作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因此不管是虛構、隱瞞過去的事實,還是現在的事實與將來的事實,只要具有上述內容的,就是一種欺詐行為。如果欺詐內容不是使他們作出財產處分的,則不是詐騙罪的欺詐行為。
2、欺詐行為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
對方產生錯誤認識是行為人的欺詐行為所致,即使對方在判斷上有一定的錯誤,也不妨礙欺詐行為的成立。在欺詐行為與對方處分財產之間,必須介入對方的錯誤認識。如果對方不是因欺詐行為產生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就不成立詐騙罪。
3、成立詐騙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之後作出財產處分。
處分財產表現為直接交付財產,或者承諾行為人取得財產,或者承諾轉移財產性利益。行為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他人放棄財物,行為人拾取該財物的,也應以詐騙罪論處。但是,向自動售貨機中投入類似硬幣的金屬片,從而取得售貨機內的商品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只能成立。
4、欺詐行為使被害人處分財產後,行為人便獲得財產,從而使被害人的財產受到損害。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在不同的犯罪情節下,對詐騙罪的犯罪分子處罰不同,也就意味着犯罪分子具體的坐牢時間不同。最高的時候是無期徒刑。
詐騙他人的錢財如果選擇主動的退贓,那麼是可以直接由親屬處理,只要把詐騙的錢如數的返還,那麼就可以減輕當事人的罪行,但具體的退款流程在法律中是沒有規定,只要退還給受害方,那麼是可以獲得原諒的,所以,有錯就認錯就可以保障到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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