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傳真方式簽訂合同中的法律風險有哪些
1、部分企業使用的傳真紙為熱敏感應紙,該紙張上的字跡會隨着時間的推移逐漸模糊和消失,將來發生糾紛時,無法證明當時所簽訂的合同內容。
2、傳真件屬於電子證據,不能作為原始證據和直接證據使用,不能直接證明有關事實,法院無法直接採信,必須與其他證據向結合才能證明有關事實。
因此,企業應當保留送貨單、提貨單等其他證明,以備不時之需。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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