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交付方式有哪些
一、買賣合同交付方式有哪些
買賣合同的交付方式主要有現實交付、擬製交付、簡易交付、佔有改定。
1、 現實交付
現實交付即直接交付標的物。貨物的交付牽涉到標的物風險的轉移,故貨物的接收方及貨物的運輸方式之因素就不得不考慮在內。
現實交付時,一般採取送貨上門、自行提貨、代辦託運的運輸方式。
其中,送貨上門以貨物由購貨方接收貨物視為風險轉移;自行提貨以購貨方將貨物裝車視為風險轉移;代辦託運以貨物託交承運人視為風險轉移。與此同時,標的物的所有權也同時轉移至購貨方,除合同雙方另行預定貨物所有權轉移的時間。
2、 簡易交付
簡易交付是動產早就為受讓人佔有,出讓人與受讓人確認動產已交付。
在買賣合同訂立前,因其他正當合法理由買受人已實際佔有標的物,故雙方簽訂合同的正式文本可以視為標的物的風險和所有權已經轉移。
3、擬製交付
擬製交付即以交付標的物的單證代替標的物的現實交付。出賣人只是將可以領取標的物的憑證交付買受人,而買受人則通過此憑證得以受領標的物。
此類情況一般會出現在第三人實際佔有標的物時,買受人通過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單證得以在第三人處受領相應標的物,這也被稱為指示交付,故指示交付系擬製交付中較為常見的一種交付方式。
4、 佔有改定
佔有改定即出賣人要繼續佔有標的物時,出賣人與買受人協議由出賣人繼續佔有標的物,而標的物所有權已屬買受人。
此類情況有一巨大風險,因標的物的交付無公示,第三人仍視出賣人為標的物的所有人,故在此情況下如出賣人將標的物再次出售給善意第三人,則第三人可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當第三人實際佔有標的物後,買受人只得向出賣人主張損害賠償而無權向第三人要求返還標的物。
二、買賣合同糾紛如何處理
1、和解。和解是指當事人因合同發生糾紛時可以再行協商,在尊重雙方利益的基礎上,就爭議的事項達成一致,從而解決糾紛的方式。
2、調解。凋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過運用説服教育等方法來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糾紛。
3、仲裁。仲裁是指發生合同爭議的雙方當事人,根據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糾紛提交仲裁機關進行裁決並解決糾紛的方式。
4、訴訟。訴訟是指合同糾紛發生後,當事人如果沒有仲裁協議,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對合同糾紛依法予以處理。
買賣合同再進行簽訂的時候是需要進行確認交付的方式的,交付方式一般是由四種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由雙方協商一致來進行確定,其次,如果後續由於合同產生糾紛的話,可以選擇和解或者是調解的方式來解決,解決不了的,可以採取仲裁或者是訴訟的方式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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