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紀合同的瑕疵擔保義務是什麼?
1、權利瑕疵須於行紀合同成立時存在。合同成立後才出現權利瑕疵則是出賣人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而不是瑕疵擔保責任。
2、權利瑕疵須於行紀合同成立後履行時仍存在,若權利瑕疵僅於合同成立時有在此後履行前即已去除者,則無需承擔權利的瑕疵責任。
3、須買受人不知有權利瑕疵的存在,是否知道應由出賣人負舉證責任,但買受人的知道不必是實際知道,若通過合理途徑即可瞭解而不做了解,視為知道。
4、須因權利瑕疵而使買受人遭受損害或損失。
二、口頭訂立的行紀合同有什麼效力?
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人們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合同外,均可採用口頭形式訂立合同或協議。
口頭的行紀合同,只要其內容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一方沒有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雙方不是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雙方不是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沒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訂立合同的主體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意思表示真實,這個合同就成立並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護。
三、行紀合同行紀人遵守義務是什麼?
1. 價格遵守義務。委託人關於賣出或買人價格有指示的,行紀人有遵守的義務。分三個方面:
(1) 委託人指示買賣價格的類型:
① 指定數額(賣出或買人的價格數額);
② 指定幅度;
③ 指示隨行就市。
(2) 行紀人違反價格遵守義務的類型:
① 指定數額的,行紀人高於指定數額買人或者低於指定數額賣出(即“不利的不致”);
② 指定幅度的,行紀人不利的超越幅度;
③ 指示隨行就市的,因行紀人未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為委託人計算,未選擇合理的價格買人或賣出。
(3) 違反價格遵守義務所定合同的效力。行紀人違反價格遵守義務與第三人訂立的買賣合同,並非無效、可撤銷或者效力待定的 合同,而繫有效的買賣合同。
行紀合同的瑕疵擔保是合同中出賣人負有的一項重要義務,口頭的行紀合同和書面的行紀合同一樣,只要滿足合同的成立條件,都是有法律效力的。口頭合同訂立起來比較方便、快捷,但是一旦出現合同糾紛,難以取證,不好維權,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常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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