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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後追認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事後追認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事後追認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行為人必須以本人的名義實施了民事行為。

效力待定行為的本質就是行為人代表本人(以本人的名義)實施法律行為,若行為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進行民事活動,則不存在追認問題。

2、本人必須具備行為能力。

對效力待定行為進行追認時,本人必須具備行為能力。

這不僅指本人在追認時必須具備行為能力,而且本人在實施民事行為時,也必須具備行為能力。

3、被追認的行為必須具備合法性。

被追認的效力待定行為必須是合法行為,如果承認對非法行為可以追認的話,無異於允許行為人可以實施非法的行為,而後由本人承擔相應的責任,這有違於追認制度的基本原則,並且與我國的現行法律相牴觸。

但是,對於完全無效的民事行為、可變更或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以及部分無效的民事行為,應當加以區別對待。

二、合同效力待定怎麼追認才有效

效力待定合同有不同類型,而且每種類型的合同中又有不同的情形,因此追認的意思表示向誰作出也應有所不同。

追認或拒絕追認的意思應向誰作出,應堅持兩個標準:

第一,以相對人是否催告為標準。

對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和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凡是相對人催告的,追認或拒絕追認的意思表示應向相對人作出。

相對人沒有催告的,對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所作的追認或拒絕追認的意思表示應分別向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相對人作出。

第二,以追認權人的意願為標準。

對於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和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而訂立的合同,追認的意思表示可只向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權代理人作出,也可以只向相對人作出。

因為在這兩種情況下,均可以使效力待定的事由歸於消滅,效力待定的合同發生效力。

綜上所述,事後追認的構成要件包括以上三點,如果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沒有被追認,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比如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如果被代理人拒絕追認,相應的法律後果應該由代理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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