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受人和出賣人必須辦理公證合同才有效嗎
買賣合同不需要辦理公證,滿足以下條件就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二、出賣人與買受人的主要義務有哪些?
(一)出賣人的主要義務
1、交付標的物,並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
2、交付有關單證和資料。
出賣人應當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提取標的物的單證,主要是提單、倉單,是對標的物佔有權利的體現,可以由出賣人交付給買受人作為擬製交付以代替實際交付。對於這些單證和資料,如果買賣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出賣人交付的義務或者是按照交易的習慣,出賣人應當交付,則出賣人就有義務在履行交付標的物的義務以外,向買受人交付這些單證和資料。該項義務系屬出賣人在買賣合同中所負擔的從合同義務,該項義務輔助主合同義務實現買受人的交易目的。
3、質量瑕疵擔保義務。
4、權利瑕疵擔保義務。
5、其他義務。
除負擔前述主合同義務和從合同義務外,出賣人還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交易習慣等,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附隨義務以及相應的不真正義務等法定義務。
(二)買受人的主要義務
1、支付價款。
如前所述,買賣合同乃雙務、有償合同、買受人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須以支付價款為代價。因此,支付貨款是買受人的主要義務。買受人支付價款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數額、地點、時間為之。
2、受領標的物。
買受人有依照合同約定或者交易慣例受領標的物的義務。這是前述協作履行原則的體現之一。對於出賣人不按合同約定條件交付標的物的,例如多交付、提前交付、交付的標的物有瑕疵等,買受人有權拒絕接受。
3、及時檢驗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
檢驗即檢查與驗收。在收到標的物後及時進行檢驗,既是買方的一項權利,也是買方的一項義務。檢驗是分清責任,進行索賠、理賠的重要依據。
4、暫時保管及應急處置拒絕受領的標的物。
在特定情況下,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所交付的標的物,雖可作出拒絕接受的意思表示,但有暫時保管並應急處置標的物的義務。這一點各個國家和地區的立法一般都有規定。
5、其他義務。
同樣,買受人除負擔前述義務外,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交易習慣等、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附隨義務和其他義務。
買受人跟出賣人在簽訂和履行買賣合同的過程中,都有各自應盡的責任跟義務,但辦理公證並不是強制性的。買賣合同無效不過是因為沒有公證書,除非是買受人或者出賣人沒有民事行為能力,或者買賣合同的內容違反法律規定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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