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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惡意串通的認定標準

第一,惡意串通首先需要有雙方損害第三人的惡意,惡意是相對於善意而言的,即明知或應知一種行為會造成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損害,而故意為之。如果雙方當事人或一方當事人不知或不應知道其行為的損害後果,不構成惡意。
第二,惡意串通需要惡意串通的雙方事先存在着通謀,這首先是指當事人具有共同的目的,即串通的雙方都希望通過實施一種行為而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者的利益,共同的目的可以表現為當事人事先達成一致的協議,也可以是一方作出意思表示,而對方或其他當事人明知實施該行為所達到的非法目的,而用默示的方式表示接受。其次,當事人互相配合或共同實施該非法行為。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五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條 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民事惡意串通的認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