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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裏面的惡意串通該怎麼認定

實踐中不乏為了自己的利益而與他人惡意串通訂立合同的行為,具體來説,合同裏面的惡意串通應該要怎麼認定呢?一般來説,惡意串通合同的訂立都是以損害他人的利益為代價的,惡意串通合同一定無效嗎?這些問題是合同訂立的當事人以及利益相關人都應該瞭解的,本文也將對這些問題一一為您展開介紹。

合同裏面的惡意串通該怎麼認定

一、合同裏面的惡意串通怎麼認定

當事人之間相互勾結實施的某種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為。其特徵包括:

(1)各當事人均有損害他人利益的惡意,即不僅明知其行為有損於他人而故意進行,且實施該行為就是以損人利己為目的的;

(2)當事人彼此勾結,通謀實施該行為,例如,代理人同第三人通謀損害被代理人利益;

(3)行為結果在客觀上損害了國家、集體利益或某個第三人利益。

其中的國家利益主要指國家作為全民財產所有人所享有的利益。其它違法的民事行為雖然也損害國家利益,且當事人可能有通謀,例如,走私,但因其損害的是以國家利益表現的社會公共利益,不屬惡意串連的民事行為種類。

根據中國《民法通則》的規定,惡意串通的民事行為不僅無效,且對有關當事人還應追繳其已經取得的和約定取得的非法財產,收歸國家或集體所有或返還第三人。

二、惡意串通合同一定無效嗎?

惡意串通訂立的合同是指當事人為牟取不正當利益,互相勾結、串通而訂立的損害他人利益的合同。這類合同的後果通常歸屬於當事人之外的國有企事業單位、集體經濟組織、私營企業、其他組織及公民個人。

我國當前經濟生活中,企事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代理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訂立的損害本單位利益的合同是最典型的惡意串通訂立的合同。

因此,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為無效合同。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59條規定,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同時,《民法通則》第61條第2款也規定:雙方惡意串通,實施民事行為損害國家的、集體的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應當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者返還第三人。而本條的規定是依據民法通則的規定作出的。

希望能夠給您帶來幫助。從以上內容中我們知道,惡意串通合同是以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者的利益為目的而訂立的合同。惡意串通合同是一種無效的民事行為,且惡意串通合同的當事人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因此,人們在訂立合同時,要避免訂立惡意串通這類的無效合同,也要防止他人惡意串通訂立合同,損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發現了他人有惡意串通損害自己的利益的行為時,要懂得及時維權,不懂的地方要及時諮詢合同方面的專家律師。

標籤:合同 串通 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