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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違約責任的並用

要想弄明白合同違約責任的並用,我們首先應該瞭解合同違約違約責任形式,在現實生活中,需要承擔合同違約責任的形式有很多。在合同中,一方違約,會產生許多不同的違約責任形式,那麼這些違約責任能否並用,也就是説合同違約責任的並用有哪些呢?

合同違約責任的並用

一、採取補救措施與其他責任形式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條規定,在採取補救措施與賠償損失這種兩種責任形式上,我國民法典採用的是兩者可以並用的原則。因為這兩種違約責任的目的是不同的。採取補救措施的目的主要是為了實現債權人訂立合同的目的,並且相應降低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的成本。而賠償損失主要是為了彌補合同非違約方因對方違約所造成的損失,這一損失不僅包括實際利益的損失,而且包括可得利益的損失。

違約金一般具有補償性,但在特殊情況下又體現了懲罰性。無疑,懲罰性違約金可以和採取補救措施並用。當違約金體現補償性時,與損害賠償的功能是相同的,所以給予補救措施可以與損害賠償並用的原理,採取補救措施與支付違約金是可以並用的。相同的原理,採取補救措施與定金的支付也是可以並用的,因為定金罰則是一種體現了懲罰性的責任形式。

二、損害賠償與其他責任形式

1、繼續履行與損害賠償,相當於前述損害賠償與採取補救措施的關係(因為繼續履行與採取補救措施在功能上是相當的),可以並用。

2、違約金與損害賠償違約金作為一種違約的補救方式,具有損害賠償所不具有的特點。違約金的數額可由當事人在合同成立時事先約定,一旦發生違約,則不必具體計算損害範圍。所以,違約金與損害賠償相比,一個重要的特點就在於:違約金的支付避免了損害賠償中常常遇到的計算損失的範圍和舉證的困難,從而節省了計算上的花費,甚至可以避免曠時費神的訴訟程序。

在適用中,違約金和損害賠償的方式是密切聯繫在一起的。當然,二者的聯繫常受違約金性質的影響。對於補償性違約金來説,其補償性可以替代損害賠償的方式,一般認為得此則不能另行要求賠償損失。而對於懲罰性的違約金來説,此種違約金旨在制裁違約行為,因而可與旨在恢復受害人損失的損害賠償方式並用。

3定金責任和損害賠償關於二者的關係,學界存在不同的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定金具有非補償性的特點。定金罰則的適用不以違約行為給對方造成了實際損失為前提,只要有不履行合同的違約事實發生即可。所以違約定金的支付不應該影響損害賠償的請求,計算損害賠償的數額不應將定金列入其中。第二種觀點認為,定金是法定損害賠償的總額。一些學者認為我國現行的定金制度是以一方的喪失或雙倍返還為代價而解除雙務合同關係的。這便使定金轉化為預先設立的解約賠償額。第三種觀點認為,定金是最低賠償額的預定。如果當事人支付的定金過高,與當事人所受損害顯不成比例時,應認為當事人所交付的已非定金,性質上實屬價金的一部分給付,必須請求返還超過損害部分的金額。

小編認為,定金與損害賠償二者的內容都是由違約方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貨幣,但它們是不同的責任形式。(1)定金責任的適用不以違約造成實際損失為條件。(2)定金責任不是損害賠償的預定。因為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約定定金,其目的在於擔保合同的履行,並不是對一方違約所造成的損失額的預定。(3)違約方在承擔定金罰則責任之外,仍然需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三、違約金與其他責任形式

1、違約金與實際履行《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3款規定了在遲延履行的情況下,違約金可以和繼續履行並用。如前所述,補償性違約金和損害賠償是相互排斥的,繼續履行可以和損害賠償並用,則繼續履行不能和違約金並用,遲延履行除外。

2、違約金與定金違約金與定金的關係是十分密切的。許多學者都認為,兩者是基本相同的。如史尚寬認為,“為授予人如不履行其債務時,收受者得沒收其定金之定金。此種定金,與違約金同,都有間接的強制契約履行之效力。違約定金通常兼有證約定金之性質。”“於債務人不履行時得保留其定金,有預付違約金之性質。”應當看到,在我國由於定金主要是違約定金,因此它與違約金具有很多相似之處。一方面,兩者都針對違約行為而適用;另一方面,兩者都具有擔保作用。

當約定的定金是違約定金時,由於定金具有預付違約金的性質,因此它與違約金在目的、性質、功能等方面是相同的,兩者一般不能並用從《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條的規定的本意來看是排斥違約金和定金的並用的。如果違約以後造成的損失過大,非違約方可以根據第五百八十五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請求增加。應當指出的是,《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條的規定只是任意性的而不是強制性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二者的並用,從而改變排除第五百八十八條的適用。

當約定的定金是解約定金時,由於約定解約定金的目的是保留合同的解除權,如放棄解約定金則可不履約;而違約金的目的不是為解約,而是為了促使合同的履行。解約金的支付導致了合同的解除,同時可以作為預定的損害賠償。這兩種責任形式是不同的,可以並用。當約定的定金為證約定金或成約定金時,它與違約金在目的、性質、功能上均不相同,可以並用。

四、定金與實際履行

根據我國法律關於當事人承擔遲延違約金責任不免除其繼續履行合同義務的規定,違約方承擔定金責任同樣不能免除其繼續履行的義務,當然,這一原則主要適用於違約定金。如果當事人特別約定其設定的定金不是違約定金而是解約定金,則當事人可以在拋棄定金和雙倍返還定金以後解除合同,免除其繼續履行合同的義務。所以,違約定金責任可以和實際履行並用,當然,是否要求實際履行的權利在非違約方。

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有人違約時,必然有人會承擔合同違約責任,我們要多學習,瞭解相應的法律法規,尤其要對合同違約責任的並用要有一個詳細的瞭解,我們才會清楚地知道違約方需要承擔哪些相應的法律責任,以此來保護自己的利益,自己的合法權益,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河源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