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了訴訟時效還能解除合同嗎?
過了訴訟時效還能解除合同,但是全部必須雙方都能夠同意,否則如果要走訴訟途徑解除合同的話,那麼可能會比較麻煩,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後而尚未全部履行前,當事人基於協商,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二使合同關係歸於消滅的一種法律行為。
二、合同解除的種類
(一)協議解除:是指合同成立後,在未履行和未完全履行之前,當事人雙方通過協商而解除合同。由於該種方式是在合同成立後,通過雙方協商解除合同,而不是在合同訂立時約定解除,又稱事後協商解除。
(二)約定解除:當事人在合同中為一方或各方約定的解除權產生條件具備,由取得解除權的當事人行使解除權,從而解除合同的行為。
(三)法定解除:法律直接規定的解除合同的方式(是指在合同成立後,在沒有履行或沒有完全履行前,當事人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權消滅合同關係的行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預期違約)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解除合同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債務人獲得訴訟時效抗抗辯權。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後,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值得注意的是,訴訟時效屆滿後,義務人雖可拒絕履行其義務,權利人請求權的行使僅發生障礙,權利本身及請求權並不消滅。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後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理後,如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且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如果另一方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則視為其自動放棄該權利,法院不得依照職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應當受理支持其訴訟請求。
生活當中合同的解除的話,它是分為不同種類的,比如説有雙方當事人自己協商來進行解決這個最簡單的一種方式,除此之外的話,還有法律規定的所有直接的進行解除的一個權利,他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一個特定的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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