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監理合同屬於技術合同嗎?
一、建築工程監理合同屬於技術合同嗎
工程監理合同屬於服務性委託合同。辦公大樓物業管理合同屬於無名合同,其主要規範的是物業管理關係雙方當事人就特定物業的管理事項而合意設定的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
1、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的全稱叫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也簡稱為監理合同,是指工程建設單位聘請監理單位代其對工程項目進行管理,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建設單位稱委託人、監理單位稱受託人。
2、物業管理合同,也稱“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是委託方和物業服務企業在根據《民法典》、建設部第33號令《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等國家、地方有關物業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的合同。
二、工程監理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税
工程監理合同是不需要繳納印花税的,只有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才需要繳納印花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税暫行條例》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税的納税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税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税。第二條下列憑證為應納税憑證:
(一)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二)產權轉移書據;
(三)營業賬簿;
(四)權利、許可證照;
(五)經財政部確定徵税的其他憑證。
三、技術合同的類型
1、 技術開發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包括委託開發合同和合作開發合同。技術開發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之間就具有產業應用價值的科技成果實施轉化,可參照技術開發合同的規定訂立合同。
2、 技術轉讓合同是指當事人就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非專利技術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及技術引進所訂立的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技術祕密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3、 技術諮詢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諮詢服務,另一方支付諮詢報酬的合同。
4、技術服務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以技術知識為另一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所訂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和承攬合同。
結合上文所説,建築工程監理合同不是技術合同中的一種,其主要是針對物業上的業務,所以屬於服務性的合同。並且簽訂工程監理合同是不需要繳納印花税的,但是技術合同就需要繳納印花税,技術合同也不止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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