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折工傷鑑定標準是什麼?
一、骨折工傷鑑定標準是什麼?
根據《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標準,骨折工傷鑑定標準如下:七級四肢大關節人工關節術後,基本能生活自理;四肢大關節創傷性關節炎,長期反覆積液。八級因開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覆發作者;四肢大關節創傷性關節炎,無積液。九級患肢外傷後一年仍持續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腫者;骨折內固定術後,無功能障礙者。十級身體各部位骨折癒合後無功能障礙。
可以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在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二、骨折的工傷認定程序
1、申請登記
(一)申請人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本人或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都有權向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登記,並領取《工傷認定申請表》等有關須知和材料。
市、縣級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二)申請時間
用人單位應當自職工發生工傷之日或者職工被確診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報。
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職工被確診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統籌地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三)申請材料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和《工傷申報證據清單》,並提交下列材料:
勞動合同文本複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明;
受傷害職工《居民身份證》複印件;
醫療機構出具的工傷職工受傷害後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屬於下列情況的還應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1)在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需提交上下班工作時間表及與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內容的相關材料;
(2)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需提交公安機關的證明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書以及其他有效證明;
(3)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傷害的,需提交如“派工單”,“出差通知書”或者“能證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證明材料”及其外出期間工作原因證明材料;
(4)因工外出期間,屬於由於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決書;
(5)屬於上下班途中受機動車事故傷害的,需提交上下班的作息時間表,單位至居住地正常路線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書或其他有效證明;遇肇事者逃逸的,需提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相關證明;個人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需提供機動車駕駛證;
(6)屬於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動中受到傷害的,需提交單位或者縣級政府民政部門、公安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
(7)屬於因公、因戰致殘的復員轉業軍人舊傷復發的,需提交《傷殘軍人證》、舊傷復發後醫院的診斷證明和勞動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
(8)屬借用人員,需提交雙方單位的協議書、借用單位對事故調查的材料,並由勞動關係所在單位申報並提交勞動合同文本或其他建立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明;
(9)直系親屬代表傷亡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還需提交有效的委託證明、直系親屬關係證明
(10)單位工會組織代表傷亡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還需提交單位工會介紹信,辦理人身份證明
(11)其他特殊情況,需提交能夠證明情況的材料。
2、審核
3、受理
4、調查核實
5、行政決定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是否為工傷的行政決定。
6、送達
工傷的認定標準分為十級,骨折工傷鑑定標準的幾個等級可以根據上述介紹自行了解,但是仍然需要去權威機構進行專業判斷。進行工傷認定,需要進行申請登記,準備好申請的材料,經過審核受理之後,接受調查核實,最後得到行政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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