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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案件司法管轄權異議怎麼辦?

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合同案件司法管轄權異議怎麼辦?

管轄權異議的主體,是指在民事訴訟中有權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人。

相關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127條對管轄權異議主體的表述為“當事人”,在我國民事訴訟法中,當事人的概念外延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第三人。在民事訴訟實務中,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往往是被告,被告享有管轄權異議之主體地位在法理上和實務中已得到一致肯定,分歧在於原告、參加訴訟的共同原告和第三人是否享有管轄異議權。

多數觀點認為只有被告才享有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權利,其理由有:

(1)管轄權異議“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交”,而在第一審程序中,有權利提交答辯狀的當事人只有被告。

(2)涉外民事訴訟的被告對人民法院管轄不提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承認該人民法院為有管轄權的法院。

(3)管轄法院是原告自己選擇的,應當推定其認可受訴法院的管轄權,否則,其不應向該法院起訴,即使其後來發現受訴法院無管轄權,也可以通過撤訴的方式來否定法院的管轄權,因此,原告無權提出管轄權異議。

(4)必要共同訴訟的原告自己申請參加訴訟,説明其已經承認原告的訴訟行為,那麼他應受約束不能再對原告選擇的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

(5)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可以申請參加訴訟,也可以不申請參加訴訟而另行起訴。管轄權異議的主體範圍,不僅包括被告,還應當包括原告、第三人。

當事人一方或者是第三人對於管轄權有異議的可以向法院提出,但是需要在提交答辯狀的期間提出來,對於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法院會審查,異議成立的,會將案件移交給有管轄權的法院,原告、被告、第三人都是有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權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