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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債務的處理

夫妻離婚債務的處理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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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債務處理

(1)虛假債務,即一方為多分財產或分割時不吃虧或對另一方提出的夫妻共同債務有疑問或企圖抵消對方的債務分擔請求而製造虛假債務。

(2)存在夫妻共同債務,但借據或債務憑證上借款人僅為夫或妻一人。名為一人之債,實際為夫妻共同債務。

(3)存在夫妻單方個人債務,但卻主張是夫妻共同債務。

由於在結婚期間,難免一方會在沒有告知另一方的前提之下,就與其他的主體建立了債權關係,故而這也就導致了很多的離婚時,雙方對於債務的分割存在爭議的原因之一。此種情形,若是主張自己並不知情債務關係的建立的,會被認定為是共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