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後債務屬於共同債務嗎
一、夫妻婚後債務屬於共同債務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一般情況下具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夠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1、出借人與借款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
2、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且出借人知道該約定的;
3、出借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所借款項並非用於家庭生產經營或共同生活的。
綜上,可以知道即使是產生於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也不能完全認定為雙方的共同債務。比如,一方在婚後借錢用於非法活動,如賭博,那麼這樣的債務不能按照夫妻共同債務對待。再者,如果是在結婚之後,一方借錢並未經過另一方同意簽字,而事後另一方也沒有追認,借的錢也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經營,並且金額也不在合理範圍內的,那麼也是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二、應該怎麼清償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連帶清償。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這就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不足以償還共同債務時,夫妻兩方則要以各自的個人財產清償共同債務,而並不是規定對共同財產不足的部分予以免責。這就説明夫妻兩方對共同債務的清償是一種無限連帶責任。
夫妻關係對內對外本身就是一種契約關係,在夫妻兩方或一方向出借人求借時,只要借款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經營,出借人出於此種出借意圖即同意借款用於其夫妻二人的共同使用,那麼,就可以認為在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形成了一種默認的連帶責任的合約。這顯然是一種約定的連帶責任。
無論是離婚時或離婚後,兩方對共同債務均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並不受離婚時兩方協議各自負擔債務(共同債務)數額或法院判定各自負擔債務(共同債務)數額的限制,也就是説,兩方之間對共同債務的份額承擔不得對抗第三人即債權人向任何一方或兩方主張部分或全部債權,這在審判實務中也是不乏其例的。
當然,一方在對外償還共同債務超過離婚時約定或判定的其應負擔的債務數額時,該方有權向對方追償。應該説明的是離婚時對夫妻共同債務各自負擔的數額,無論是雙方約定,還是由法院判定,這只是離婚時兩方內部對共同債務的處理,而不直接涉及對第三人即債權人的清償問題。無論怎樣約定或判定,都絲毫不能影響債權人向兩方或任何一方對全部債權進行主張。
當然,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所負的個人債務,與對方則無關係,對方對此不負連帶清償責任。
通常,我們説夫妻在結婚之後,那麼產生的債務屬於雙方共同所有,但實際也會存在例外的情況。並且最近幾年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有關司法解釋,對夫妻婚後債務的認定作出了規範。一般來説,在婚內一方借債,另一方沒有簽字,而事後也沒有追認的,那麼不能按照夫妻共同債務來對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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