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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儲合同的成立的前提條件包括哪些

一、倉儲合同的成立的前提條件包括哪些

倉儲合同的成立的前提條件包括哪些

倉儲合同與普通合同的一般條件相同。倉儲合同成立的一般條件如下:

1、需要簽訂合同的雙方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意思是真實的,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以書面形式簽訂;

2、倉儲合同要求雙方有合同標的和保管費。同時,合同無效;

3、倉儲合同的保管人必須是有倉儲設備並專門從事倉儲業務的人;

4、倉儲合同是諾成合同,簽訂合同即可成立,無需交付保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零四條 倉儲合同是保管人儲存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

第九百零五條 倉儲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貨人意思表示一致時成立。

二、訂立倉儲合同有哪些原則

1、平等的原則。當事人雙方法律地位平等是合同訂立的基礎,是任何合同行為都需要遵循的原則。任何一方採取恃強凌弱、以大欺小或者行政命令的方式訂立的合同都是無效合同。任何一方不能採取歧視的方式選擇訂立合同的對象。

2、等價有償的原則。倉儲合同是雙務合同,合同雙方都要承擔相應的合同義務,享受相應的合同利益。保管人的利益體現在收取倉儲費和勞務費兩方面。在倉儲過程中保管人的勞動、資源投入的多少,決定了保管人能獲得多少報酬。等價有償的原則也體現在當事人雙方合同權利和義務對等上。

3、自願與協商一致的原則。生效合同是指當事人完全根據自身的需要和條件,通過廣泛的協商,在整體上接受合同的約定時所訂的合同。任何採取脅迫、欺詐等手段訂立的合同都將是無效的合同。若合同未經協商一致,將來在合同履行中就會發生嚴重的爭議,甚至會導致合同無法履行

4、合法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要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不得發生侵犯國家主權、危害環境、超越經營權、侵害所有權等違法行為。合同主體在合同行為中不得有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妨礙人民生活、違背道德的行為。

倉儲合同不是實踐合同。這是由倉儲合同商事合同的特性決定的。倉儲合同的當事人一方保管人是專門從事倉儲保管業務的民事主體,也就是説,其營業目的就是從倉儲保管營業中牟利。正因為保管人的專業性和營利性,在保管的物品入庫前,保管人必然會做出一定的履行合同的準備,支出一定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