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審查條件是什麼?
一、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審查條件是什麼?
在行政複議過程中,申請人撤回複議申請的主要有兩種情況:
一是申請人在專利局未改變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情況下撤回複議申請;
二是申請人在專利局改變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情況下同意撤回複議申請。
申請行政複議是申請人的一項權利。申請人可以依法處分自己的這一權利,撤回行政複議申請。但是這種處分自己權利的行為也可能影響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放任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因此,申請人撤回行政複議申請是有條件的。
(1)申請人撤回行政複議申請完全出於自願;
(2)申請人撤回行政複議申請必須是在複議決定作出之前;
(3)申請人撤回行政複議申請必須經過專利局行政複議處批准。
為了維護行政複議活動的嚴肅性,規定申請人撤回複議申請後,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申請複議。
二、申請行政複議的程序有什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公安機關或者其派出機構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公安機關或者其派出機構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時,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參加行政複議;同申請行政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蔘加行政複議,也可以委託代理人蔘加行政複議。委託代理人應出具書面委託書。
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複議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公安機關已依法受理行政複議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公安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在法定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複議。
一般情況下,説明理由即可撤回行政複議。行政複議可以由公民自己申請,也可以委託他人代為申請申請,行政複議時,可以採用書面形式,也可以採用口頭形式。申請行政複議,有一定的時間限制,當事人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後,兩個月內可以提出行政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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