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代理合同糾紛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一、專利代理合同糾紛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從我國《民法典》規定處理合同糾紛的方式看,主要有三種方式,一是調解,二是仲裁,三是訴訟。
1.調解
2.仲裁
仲裁是仲裁機構對合同糾紛進行審理和裁決的一種處理方法。合同糾紛的仲裁前提,必須是在合同中規定有明確清楚的仲裁條款,或者在產生糾紛後雙方達成進行仲裁處理的協議。仲裁的決定對雙方都具有法律的拘束力,必須執行,對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訴訟
訴訟是指專門的司法機關,即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合同糾紛進行審理和裁決的一種處理方法。這也是目前使用最普遍的一種方法。對於專利合同糾紛,如果合同中未規定仲裁條款,糾紛發生後,又未達成仲裁協議,糾紛雙方均可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按照訴訟程序對專利合同糾紛作出審理裁判。
由於調解並不發生法律效力,因此,國家並未專門設置調解合同糾紛的機構。可見,處理合同糾紛的機構就只有進行仲裁的仲裁機構和進行訴訟的人民法院。
二、專利合同糾紛相關法律規定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1條列舉了16類專利糾紛。其中,第3項屬於《規定》的專利合同糾紛;第1、2、4、5、6、7、9屬於權屬、侵權糾紛,見《規定》第143條;第8項涉及臨時措施,見《規定》第339條和第340條;第10~15項屬於行政糾紛。
與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轉讓合同相關的規定是《專利法》 第10條和《專利法實施細則》第14條,《合同法》第342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2~24條。
與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相關的規定是《專利法》第12條、第47條、第54條和《專利法實施細則》第15條,《合同法》第18章第3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部分。
與專利代理合同相關的規定是《專利法》第19條和《專利代理條例》。
綜合上面所説的,合同如果出現瞭解決,那麼就需要雙方及時的協商解決,如果能協商好的話,那麼就可以利用協商的內容來保障受害方的權益,如果協商不好就可以直接走訴訟的方式來進行解決,只要所存在的條款合理、合法都可以保障到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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