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行紀合同有哪些規定?
行紀人處理委託事務支出的費用,由行紀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行紀人作為中介人當然應當具備法人成立的這些條件,既然是經營,就必然會有商業風險,所謂風險就行紀合同來説,反映在行紀人在為委託人處理委託事務,不僅需要盡職盡力,而且行紀的活動經費還需要行紀人自己負擔,如交通費、差旅費等。行紀人所支出的這些費用,應該説是處理委託事務的成本。
只有當行紀合同履行完畢,才能由委託人支付報酬,報酬就包括成本與利潤。如果行紀人沒有處理好委託事務,他所負出的代價,即支出的成本費用,也就算商業風險,由其自己負擔了。但是也有例外情形,如委託人與行紀人事先有約定,不論事情成功與否,行紀人為此支出的活動費用,都由委託人償還。行紀人處理委託事務的費用由行紀人自己負擔是與委託合同的不同之處。
行紀人佔有委託物的,應當妥善保管委託物。
委託物交付給行紀人時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爛、變質的,經委託人同意,行紀人可以處分該物;和委託人不能及時取得聯繫的,行紀人可以合理處分。
行紀人低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高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應當經委託人同意。未經委託人同意,行紀人補償其差額的,該買賣對委託人發生效力。
行紀人高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低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可以按照約定增加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該利益屬於委託人。
委託人對價格有特別指示的,行紀人不得違背該指示賣出或者買入。
行紀人賣出或者買入具有市場定價的商品,除委託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紀人自己可以作為買受人或者出賣人。
行紀人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報酬。
綜上所述,行紀合同又稱“信託合同”,是行紀人根據委託人的委託,以自己的名義為其辦理購銷、寄售等事務並收取酬金的協議。我國對於行紀合同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在上文進行了詳細的説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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