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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行紀居間合同的不同點有哪些

一、委託行紀居間合同的不同點有哪些?

委託行紀居間合同的不同點有哪些

(1)居間合同的居間人,限於報告訂約機會或媒介訂約,其服務的範圍有限制,只是介紹或協助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居間人本人並不參與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委託合同的受託人辦理委託事務時,以委託人或者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活動,代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依照委託人的指示參與並可決定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的關係內容,處理事務的後果直接歸於委託人;行紀合同的行紀人是行紀合同的一方當事人,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辦理交易事務,與第三人發生直接的權利義務關係,處理事務的後果是間接地而不是直接地歸於委託人。

(2)居間合同的居間人,是為委託人提供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機會,其行為本身不具有法律意義;委託合同的受託人是按委託人的要求處理受託事務,處理的事務可以是有法律意義的事務,也可以是非法律意義的事務;行紀合同的行紀人則是按委託人的要求,從事購銷、寄售等特定的法律行為,行紀人受託的事務只能是法律行為。

(3)居間合同是有償合同,但居間人只能在有居間結果時才可以請求報酬,並且在為訂約媒介居間時可從委託人和其相對人雙方取得報酬;委託合同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行紀合同都是有償合同,行紀人卻僅從委託人一方取得報酬。

二、委託行紀居間合同的生效條件有哪些?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三、簽訂委託行紀居間合同需要遵守哪些原則?

1、平等原則,意思是合同雙方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一方不能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不能強迫對方接受合同條款;

2、合同自由原則,意思是當事人有權自由決定是否訂立合同,不受任何人的強迫和干涉;

3、公平原則:意思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對於各方的權利義務應當公平的設立,比如約定出現事故概不負責的條款,就屬於違背了公平原則;

4、誠實信用原則:意思是在訂立合同、履行合同時,當事人都要誠實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義務,不能濫用權力或採用欺詐等其他不正當方法,規避合同義務和法律責任;

5、遵紀守法原則:意思是雙方訂立合同的內容、履行合同的方式都應該符合法律的規定,遵守法律法規,不能擾亂社會經濟秩序,造成社會公共利益的損失。

總的來説,委託行紀居間合同的差別很大,例如在居間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果取得了居間結果,最終還是委託人跟第三方直接籤合同的,可是在行紀合同中,行紀人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給委託人處理相關事務,第三方也不會直接跟委託人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