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和簽定之間的區別是什麼?
一、簽訂和簽定之間的區別是什麼?
“簽訂”的“訂”是經過商討而立下的意思。而“簽定”的“定”的許多義項中,相關的義項也有“商定”意即通過協商使之確定。簽訂是一種過程,是一系列行為的綜合,而簽定是一種結果,是一系列行為後產生的狀態。
"訂"和"定"只能説從許多人的使用習慣上來説,很多地方通用,但從法律角度嚴謹來説,應該用“簽訂”合同,而根本就沒有“簽定”這個詞,最多隻能將兩個字拆開理解,即通過簽署合同而確定了某件事情。但從法律用語上説,應該寫簽訂,而不應該寫成簽定。法律用語比較嚴謹,不應該亂用替代詞,而讓妄生歧義。因此,是簽訂合同,而非簽定合同。
二、簽訂規定是什麼?
《現代漢語詞典》中也收錄了“簽訂”一詞,註釋為“訂立條約或合同並簽字”,而沒有收錄“簽定”。從詞的結構來説,“簽訂”是並列結構,是一個詞,而“簽定”是動補結構,是一個短語,除了有“簽訂”的意思外,還指簽訂的條約或合同是確定不變的。也有人認為這是一組異形詞,二者等義,但推薦使用“簽訂”。
總的説來,“簽訂”的“訂”是經過商討而立下的意思。而“簽定”的“定”的許多義項中,相關的義項也有“商定”意即通過協商使之確定。從它們的含義可以看出,對於合同或者條約來説,似乎用“簽訂”或“簽定”都是合適的,而且是“籤”即簽署——簽了字就生效,程序和效力都一樣。所以,兩者的選用似乎就是習慣和規範用法的問題了。
從字面講,簽訂是一種過程,是一系列行為的綜合,是動態的表述,就是合同從醖釀到談判,再到雙方簽字合同成立。而簽定是一種結果,是一系列行為後產生的狀態,是一種靜態的表述,就是合同已經經過簽訂行為達到了雙方希望的結果,合同不但已經成立而且大部分情況下已經生效,對雙方已經設定了合同的權利義務。
三、定金和訂金規定是什麼?
而定金和訂金,在法律上是有嚴格區別的:一般合同會約定合同在支付定金後生效,甲方支付定金給乙方後,雙方就必須按合同履行各自義務,乙方違約,雙倍返還定金;甲方違約,定金不予返還。訂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確的,也是不規範的,在審判實踐中一般被視為預付款,即使認定為一種履約保證,這種保證也是單方的,它只對給付方形成約束,即給付方對收受方的保證。若收受方違約,只能退回原訂金,得不到雙倍返還;若給付方違約,收受方會以種種理由把訂金抵作賠償金或違約金而不予退還。
合同的簽訂,在我們國家指的就是經過前期的協商階段,然後最終的簽訂此次合同已經成立的並且發生法律效力,這和日常生活當中大家所説的合同簽定是不一樣的,後者僅僅是一種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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