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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合同免除違約責任有哪些?

一、國企合同免除違約責任有哪些?

國企合同免除違約責任有哪些?

國企合同免除違約責任有:

(一)不可抗力。這是國際慣例普通承認的免責條件。遇有不可抗力發生,可部分或全部免除其賠償責任。

(二)由於一方違約使經濟合同履行成為不必要時,無過錯(受侵害)的一方變更或解除經濟合同可不負賠償責任,且有賠償請求權。

(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所規定的其他免責條件。如:保險合同中投保方如果故意隱瞞被保險財產的真實情況,保險方有權解除合同而不負賠償責任。又如:財產租賃合同中,如果承租方擅自將租賃的財產轉租或進行非法活動,出租方有權解除合同而不負賠償責任。

(四)合同約定的,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免責條件。

二、合同免除的條件

1、協議解除的條件

協議解除的條件,是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是將原合同加以解除的協商一致,也就是在雙方之間又重新成立了一個合同,其內容主要是把原來的合同廢棄,使基於原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歸於消滅。

在用合同形式把原訂的合同加以解除這點上,協議解除與約定解除相似,但兩者更有不同:約定解除是以合同來規定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有解除權,而協議解除是以一個新合同來解除原訂的合同,與解除權無關。

協議解除是採取合同的形式,因此它要具備合同的有效要件,如當事人有相應的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內容不違反強行性規範和社會公共利益,要採取適當的形式等。

2、約定解除的條件

約定解除的條件,是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或在其後另訂的合同中約定的解除權產生的條件。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行性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任何會產生解除權的條件。

3、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該合同失去積極意義,失去價值,應予以消滅。但通過什麼途徑消滅,各國立法並不一致。中國合同法允許當事人通過行使解除權的方式將合同免除。由於有了解除程序,當事人雙方能夠互通情況,互相配合,積極採取救濟措施,因此具有優越性。

4、違約行為

遲延履行,又稱債務人遲延,是指債務人能夠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屆滿時卻未履行債務的現象。它作為合同免除的條件,因合同的性質不同而有不同的限定。

根據合同的性質和當事人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內容上不特別重要時,即使債務人在履行期限屆滿後履行,也不至於使合同目的落空。在這種情況下,原則上不允許債權人立即解除合同,而由債權人向債務人發出履行催告,給他規定一個寬限期。債務人在該寬限期屆滿時仍未履行的,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

國企合同合同中的免除責任,需要在簽訂時由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一般都是在一方出現違約行為的情況下才需要的,有違約行為的一方需要向另一方承擔違約責任,具體情況下可以由雙方對有關事項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