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合同變更轉讓怎麼處理
一、一般合同變更轉讓怎麼處理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條【協議變更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條【變更不明確推定為未變更】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第五百四十五條【債權轉讓】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合同的變更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合同變更,包括合同內容的變更與合同主體的變更。合同內容的變更,是指當事人不變,合同的內容予以改變的現象。合同主體的變更,是指合同關係保持同一性,僅改變債權人或債務人的現象。不論是改換債權人,還是改變債務人,都發生合同權利義務的移轉,移轉給新的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因此合同主體的變更實際上是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分為合同權利的轉讓、合同義務的轉讓、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轉讓。我國《民法典》上的合同變更,是指合同內容的變更,即通常所謂的狹義的合同變更。
合同的變更,主要有以下類型:
(一)基於法律規定變更合同,例如在因重大誤解訂立合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有權人可訴請人民法院變更合同,而人民法院裁定變更的;
(二)當事人各方協商同意變更合同;
(三)當事人在合同中具有形成權,其行使形成權使合同變更;
(四)在情勢變更使合同履行顯失公平的情況下當事人訴請變更合同,法院依職權裁決變更合同。(此種情況雖有判決,但無明文法律規定)
二、通常合同變更條款指的什麼
合同變更條款是指合同雙方一致協商進行變更合同當中的有關條款。合同變更需要遵守以下幾個原則:
1、原已存在有效的合同關係,合同變更是在原合同的基礎上,通過當事人雙方的協商或者法律的規定改變原合同關係的內容。因此,無原合同關係就無變更的對象,合同的變更離不開原已存在合同關係這一前提條件。同時,原合同關係若非合法有效,如合同無效、合同被撤銷或者追認權人拒絕追認效力未定的合同,合同便自始失去法律約束力,即不存在合同關係,也就談不上合同變更。
2、合同變更須依當事人雙方的約定或者依法律的規定並通過法院的判決或仲裁機構的裁決發生合同變更主要是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
3、合同變更必須遵守法定的方式。
合同變更條款是指合同雙方一致協商進行變更合同當中的有關條款。合同變更一般是指在原合同上面,對相關條款進行變更,同時在進行合同變更時,必須要根據法定的程序進行。如果原合同無效的話,那麼合同變更自然也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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