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變更轉讓終止的是什麼?
一、合同變更轉讓終止的是什麼?
合同變更是指合同簽訂以後,在當事人不變的情況下,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對合同的內容進行修改、補充或調整,均稱為合同變更;合同的轉讓是指合同主體關係的變更;合同的終止即解除是指因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者當事人協議,使基於合同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係歸於消滅的行為。
二、合同變更轉讓條件及所包括的內容:
合同變更的條件:
1.存在有效的原合同關係;
2.合同變更須依據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變更合同,任何一方無權單獨變更合同的內容是無效的。
合同轉讓包括:1)合同權利轉讓(債權的轉讓)、2)合同義務的轉讓(債務的轉讓)、3)合同權利、義務一併轉讓。
三、合同的終止即解除的方式:
1)、協議解除--當事人通過協商取得一致而解除合同
2)、約定解除--當事人一方利用事先達成的協議約定單方宣佈解除合同
3)、法定解除--當事人一方利用法律的規定單方宣佈解除合同
3、法定解除的5種情況
四、合同解除的法律後果
合同終止的法律後果有:
1.當事人之間的合同關係消滅;
2.合同雙方產生新的權利義務關係;
3.原合同當事人一方與第三人之間產生權利義務關係。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五、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原因
(1)清償
所謂清償是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債的行為。除了基於債的性質必須由債務人親自履行的外,原則上允許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向債權人清償債(即代位清償)。
清償的主體:除了基於債的性質必須由債務人親自履行的外,原則上允許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向債權人清償債(即代位清償)。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
非專屬性的債務(信任關係產生的:前例代理以及人身關係)
未作此約定:禁止第三人代為清償
債權人無拒絕代為清償理由的
代為清償第三人必須有代為清償的意思表示
清償的標的:一般應當是合同規定的標的物,但如果債權人同意,債務人也可以用規定的標的物以外的物品來清償其債務。
清償的費用:如果當事人沒有在合同中規定,一般由債務人負擔,但如果由於債權人的住所發生變更,以使清償費用有所增加時,其增加的部分應由債權人負擔。
多項債務同種給付的清償順序:
債務人指定其清償債務
如未指定,需權衡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利害關係,根據具體情況。
(2)提存
提存是指在債務人履行債務時,由於債權人受領遲延,債務人有權把應給付的金錢或其他物品寄託於法定的提存所,從而使債的關係消滅的一種行為。
債務人——提存人,債權人——提存受領人
提存法定機構或由法院指定(我國為公證處)
提存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債權人遲延受領
2)不能確定誰是債權人:並更住所、去向不明,未確定繼承人,合併、分立
提存的效力:
對債務人:
1)債務人免除責任,自提存之日起。
2)除非無法確定債權人,標的物提存後,債務人負有及時通知的義務
債權人:
1)所有權轉移,提存標的物的所有權及孳息歸債權人所有。
2)風險轉移:自提存之日起,標的物損毀、滅失由債權人承擔
3)費用負擔轉移:費用由債權人承擔
4)債權人享有隨時領取提存物的權利,但該權利的行使有法定的除斥期間。
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後歸國家所有。
5)對債權人領受權的限制:
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
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時效為不變期間)不行使則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後歸國家所有。
(3) 抵銷
抵銷是指兩個當事人彼此互負債務,而且債務種類相同,並均已界清償期,因而雙方均得以其債務在等額的範圍內歸於消滅。
抵銷分為: 法定抵消和合意抵消,當事人單方意思表示
抵銷合同的效力:消滅當事人之間同等數額之內的合同關係。如數額相等,則終止兩個債權債務關係;如不相等,一方,另一方則。自通知之日起生效。
抵銷的功能:
1)節省給付的交換,降低交易成本。
2)確保債權的效力。
抵銷的要件
1)必須是雙方當事人互付債務、互享債權。
2)雙方互付的債務,必須標的物的種類、品質相同。
3)必須是自動債權已屆清償期。
4)必須是非依債的性質不能抵消。
(4)免除
免除是指債權人免除債務人的債務。
(5)混同。混同是指債權與債務同屬於一個人時債的關係無存在的必要,從而歸於消滅。
混同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種:
1.民法上的繼受.(自然人死亡)
2.商法上的繼受.(公司的合併)
3.特定的繼受.(債權轉讓或債務承擔)
不因債權債務混同而歸於消滅,保護第三人利益,如票據權利。
上面的文字已經分開細説了合同變更轉讓終止的概念分別是什麼,同時還介紹相關的內容。總結以下不難得到,合同變更轉讓終止簡單説也就是由新的債權人代替原債權人,由新的債務人代替原債務人,不過債的內容保持同一性的一種法律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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