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合同約定違約金過高怎麼辦
一、按合同約定違約金過高如何調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這就要求應先確定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以實際損失為基礎,根據合同履行程度、當事人的過錯、預期利益等多項因素予以綜合考慮。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第四款的定:“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該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出賣人以買受人違約為由主張賠償逾期付款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逾期付款損失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
違約金的調整體現了法院對合同自由的干預,法院對不合理的違約金數額進行調整,不僅能體現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亦能使違約方從高額且不合理的違約金責任的束縛中解脱出來。
二、相關的法律條文
第一百一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第一百一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綜上所述,如果按合同約定違約金過高,我們是可以適當的進行調整的,如果金額過分的高於受損的金額,我們是需要按照實際的受損程度以及受損金額進行評判的,然後以此為依據進行合理的調整,得到一個合理的違約金的金額,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婁底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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