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見代理的合同是否有效?
一、表見代理的合同是否有效
表見代理的合同有效。表見代理是指對於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所實施的民事行為,善意的第三人有理由確信該行為人有代理權,因而可使被告代理人承擔有權代理法律後果的一種行為。
這裏所説的“無權代理”一般包括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等情形。
二、如何認定是否屬表見代理
行為人沒有代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的,該代理行為有效。據此可以看出,表見代理的基本要件是:
1、行為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與相對人簽訂合同。
2、相對人與行為人之間訂立合同應當符合和有效的要件要求。
3、客觀上須有足以使相對人相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的情形。
4、相對人必須是善意的,且無過失。
三、表見代理有哪些特徵
(一)、行為人實施無權代理行為,即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
(二)、相對人依據一定事實,相信或認為行為人具有代理權,在此認識基礎上與行為人簽訂合同。相對人依據的事實包括兩個方面:其一是被代理人的行為,如被代理人知道行為人以本人名義訂立合同而不作否認表示;其二是相對人有正當的客觀理由,如行為人持有單位的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者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等。
(三)、相對人主觀上善意、無過失。既然屬於一種無權代理,本應由無權代理人自食其果方為允當。然而不容忽視的是,由於被代理人的作為和不作為,製造了代理權存在的表面現象,並且引起了善意相對人的信賴,後者的利益關係到市場交易安全的問題。
相對人可以基於表見代理對被代理人主張代理的結果。因此設立表見代理制度的目的在於保護合同相對人的利益,維護交易安全,依誠實信用原則使怠於履行其注意義務的本人直接承受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為代理行為而簽訂的合同的責任。
四、合同糾紛應該如何處理
1、協商
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是最好的辦法;
2、調解
如果合同當事人不能達成協議,可以要求有關機構進行調解,如果一方或雙方都是國有企業,可以要求上級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區分是非,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院等進行調解;
3、仲裁
合同當事人協商不成,不願意調解的,可以根據合同規定的仲裁條款或者雙方在糾紛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
如果合同中沒有仲裁條款,事後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訴,除了上述司法解決的一般特點,如果涉外合同當事人也有可能援引外合同糾紛。
表見代理的合同是否有效通過上文的瞭解,我們已有了大概的瞭解,對於表見合同只要第三人不知情,而確定對方有代理權的,那麼此合同同樣可以產生法律效益,對於欺騙的一方是需要承擔起一切的法律後果,所以,簽訂合同一定要查明對方的身份,這樣才能維護到自己的利益。閲讀了本篇文章,如果您的問題仍未得到解答,可以點擊下方“立即諮詢”按鈕在線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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