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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合同解釋2021年有哪些?

一、 技術合同解釋有哪些?

技術合同解釋2021年有哪些?

技術合同解釋主要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明確規定了技術合同的解除,是需要由雙方協商來處理的,無法協商的可以申請仲裁處理,或者起訴到法院進行判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 技術合同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30日內仍未履行,另一方依據主張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當事人在催告通知中附有履行期限且該期限超過30日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履行期限規定的合理期限。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 技術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技術開發合同研究開發人、技術轉讓合同讓與人、技術諮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的受託人已經履行或者部分履行了約定的義務,並且造成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的過錯在對方的,對其已履行部分應當收取的研究開發經費、技術使用費、提供諮詢服務的報酬,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因對方原因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給其造成的損失。

技術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履行合同所完成新的技術成果或者在他人技術成果基礎上完成後續改進技術成果的權利歸屬和利益分享,當事人不能重新協議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由完成技術成果的一方享有。

第十二條 根據規定,侵害他人技術祕密的技術合同被確認無效後,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以外,善意取得該技術祕密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在其取得時的範圍內繼續使用該技術祕密,但應當向權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費並承擔保密義務。

當事人雙方惡意串通或者一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另一方侵權仍與其訂立或者履行合同的,屬於共同侵權,人民法院應當判令侵權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和保密義務,因此取得技術祕密的當事人不得繼續使用該技術祕密。

第十三條 依照前條第一款規定可以繼續使用技術祕密的人與權利人就使用費支付發生糾紛的,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處理。繼續使用技術祕密但又拒不支付使用費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請求判令使用人停止使用。

人民法院在確定使用費時,可以根據權利人通常對外許可該技術祕密的使用費或者使用人取得該技術祕密所支付的使用費,並考慮該技術祕密的研究開發成本、成果轉化和應用程度以及使用人的使用規模、經濟效益等因素合理確定。

不論使用人是否繼續使用技術祕密,人民法院均應當判令其向權利人支付已使用期間的使用費。使用人已向無效合同的讓與人支付的使用費應當由讓與人負責返還。

對於技術合同的具體認定和處理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實際的技術使用情況來進行辦理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政府部門有關工作人員來進行合法的認定,造成嚴重違法行為的還需要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標籤:合同 技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