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產合同糾紛如何判決?
一、地產合同糾紛如何判決?
發生合同糾紛法院會根據雙方的責任進行判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七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二、房地產合同糾紛發生如何處理
(1) 協商解決:糾紛各方自行協商,平等、互利、合理、有償的妥善解決;主要是依據當事人之間訂立的合同進行協商,解決爭議雙方之間的房產糾紛。
如果糾紛各方無法協商解決,可根據糾紛的性質及法律關係分別向行政主管機關投訴,或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 行政機關依職權處理:爭議雙方的一方向行政機關投訴後,行政機關根據主管範圍受理,依據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規章作出行政決定。如當事人對行政決定不服,可提起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除終局複議以外,須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天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行政決定一旦作出即可執行,提起行政複議或訴訟並不停止執行。
(3) 仲裁或訴訟程序解決:如果糾紛不屬於行政機關主管,當事人可申請仲裁或提起民事訴訟。申請仲裁必須有約定的仲裁協議,如無約定,不可申請仲裁,只能提起民事訴訟。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裁決作出後,當事人不可就同一糾紛再次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什麼情況會出現買賣合同無效?
1、房地產分離賣出
2、產權未登記過户
3、產權主體有問題
4、侵犯優先購買權
5、單位違反規定購房
6、非法轉讓
7、價格欺詐,不公平
產生合同糾紛首先考慮採取雙方協商的方式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可以申請仲裁或者訴訟解決,或者爭議雙方的一方向行政機關投訴,投訴之後行政機關根據主管範圍受理,如果不屬於行政機關主管的糾紛,當事人可以向相關機構申請仲裁或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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