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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合同對第三人造成損失的責任怎麼認定

委託合同對第三人造成損失的責任怎麼認定
委託合同不是勞動合同,在委託合同中,受託人是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辦事,受託人在替委託人處理事務時致第三人損害的,委託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受託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第三人損害的,委託人在賠償後可以根據情況全部或部分向受託人追償;因不可抗力或受託人不存在故意、過失或者過失輕微給第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由委託人和受託人承擔連帶責任。
委託合同,又稱“委任合同”。是指受託人以委託人的名義和費用為委託人辦理委託事務,而委託人則按約支付報酬的協議。委託合同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委託合同是否有償,由當事人雙方約定。
有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過錯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無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受託人超越權限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受託人處理委託事務時,因不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託人要求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百零六條
有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過錯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無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受託人超越權限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百零七條
受託人處理委託事務時,因不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託人要求賠償損失。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條  受託人處理委託事務時,因不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託人請求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