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在公共場所造成他人損害的責任,誰來承擔
第三人在公共場所造成他人損害的責任,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在公共場所或者經營場所遭受來自第三人的侵權行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羣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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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場營業員職務侵佔盜竊
職務侵佔罪侵犯的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所謂“動產”,不僅指已在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佔有、管理之下的錢財(包括人民幣、外幣、有價證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單位有權佔有而未佔有的財物,如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擁有的債權。就財物的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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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整治外賣亂象有哪些
看情節,明知食品有安全問題還在銷售,造成嚴重後果的,屬於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並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5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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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有哪些主要內容
安全保障義務是一種法律在綜合考慮了在調整商業活動的秩序中設立這種義務的社會經濟價值及道德需要後依據誠信及公平原則確立的法定義務。具體是指經營者在經營場所對消費者、潛在的消費者或者其他進入服務場所的人之人身、財產安全依法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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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場所因處理不當造成損害承擔民事責任麼
在公共場所因處理不當造成損害需要承擔民事責任。例如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條,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