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確認借款合同履行地?
借款合同中履行地是很重要的,因為在發生爭議的時候是要向履行地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的。那對於借款合同中的履行地,我們該如何來確定呢?有沒有一定的法律依據來幫助我們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呢?以下是本站小編收集到的一篇關於怎麼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的文章,希望對您有幫助。
合同履行地是確定合同糾紛案件管轄的依據之一,正確確定合同履行地是確定相關案件管轄的基礎。就借款合同案件而言,如何確定其履行地存在一些爭議。筆者認為,在雙方無約定的情況下,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借款合同的履行地應是借款人所在地。
一、借、貸雙方的履行地
借款合同是雙務合同,自然存在兩個履行地。首先,按照履行的先後順序,先由貸方履行支付借款的義務。在雙方未明確約定履行地的情況下,根據《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㈢項的規定,合同履行地應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即借方所在地。其次,是借款方履行還本付息義務。按照前面的規定,履行地應該在接受款項的一方所在地——即貸款方所在地。
二、應以貸款方履約地作為合同履行地
所有雙務合同都存在一個“以哪一方履行地作為合同履行地”的問題。按照《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有關合同案件管轄的規定,一般應以“非金錢給付義務一方履行地”作為合同履行地,如買賣合同以交貨地、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地。之所以這樣理解,因為很多合同裏面都有“支付價款”的義務,“支付價款”不是不同合同之間的區別點;而“非金錢給付義務”往往能反映不同合同之區別。
就借款合同而言,表面上看借貸雙方都在履行給付貨幣義務,其實,能反映合同本質特徵的是貸款方的放款行為,而不是借款方的還本付息行為。因為借款方的還本行為類似於租賃合同中返還租賃物的行為,而付息行為是借款方使用資金的價款,這兩項都不能反映借款合同的本質;而貸款方的放款行為才是借款合同不同於其他合同的標誌。
綜上,在當事人雙方約定不明的情況下,應當以貸方履約地——借款人所在地確定借款合同的履行地。
借款合同中的當事人可以就借款合同履行地做出約定,如果有約定的,則就以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為實際履行地。但實踐中更多的是沒有約定的情況,此時就要以貸款方履約地作為合同履行地。這是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了的。希望借款合同雙方都能夠清楚的掌握。實際中借款合同很容易產生爭議,本站為您提供專業的合同律師,最大限度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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