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合同的保證期間及保證合同債務的發生
保證合同是保證人對債權人承諾二簽訂的在債務人不能履行清償債務責任時承擔保證責任的合同。保證合同是有保證期間的,那麼保證合同的保證期間是多久呢?保證合同債務怎麼發生呢?請閲讀下面的文章瞭解。
保證期間及保證合同債務的發生
保證期間,也稱保證責任期間,是指根據當事人約定或者法律規定,債權人應當向債務人(在一般保證情況下)或者保證人(在連帶保證情況下)主張權利的期間,債權人沒有在此期間內主張權利,則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期間在性質上為除斥期間。《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擔保解釋)第31條規定:保證期間不能因任何事由而發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後果。此規定明確了保證期間的性質,也釐清了《擔保法》對保證期間和訴訟時效的混淆。鑑此,對《擔保法》25條中關於(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應當理解為,(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已就主合同提起訴訟或者仲裁的,保證期間終結;自主合同的判決或者仲裁書生效時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債務的訴訟時效。
證期間的長短及起算點:
保證期間作為除斥期間,是不變期間,其時間長短在保證合同中一般會有明確約定,其起算點是主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如果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時,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如果主合同在期滿時經協商延期履行,要經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期間起算點順延至延期履行期屆滿之日,如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則起算點不變。保證期間的長短一般由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在當事人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情況下,由法律直接規定不同的保證期間。因此,保證期間分為約定期間和法定期間兩種。
《擔保法》及擔保解釋關於保證期間的規定如下:
第一,當事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第二,當事人對保證期間約定不明: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保證期間屆滿日之前債權人是否依法及時行使權利對保證人是否應依保證合同承擔保證債務產生直接的法律後果。如果債權人依法定要求在保證期間內主張權利,則能發生保證債務;否則,保證人因保證期間屆滿而免於承擔保證債務,不能發生保證債務。
綜上,保證期間作為除斥期間,是不變期間,其時間長短在保證合同中一般會有明確約定,其起算點是主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希望以上有關保證合同保證期間的內容能夠幫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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