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麼情況下才需要支付賠償金
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其實很多時候勞動者都是處於一種較為弱勢的地位,對此法律中才會更多的對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提供保障,不允許用人單位隨意損害勞動者的利益。而在一些情況下,也就要求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那究竟在什麼情況下才需要支付賠償金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用人單位需支付賠償金包括以下5中情形: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用人單位違規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3、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按超過的期限以試用期工資標準為基數計算賠償金)。
4、下列情況企業要限期補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單位應按大於50%,小於100%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5、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企業在正常情況下給個人的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年限不封頂,高薪者另外。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如果此時並不符合法律中規定的支付條件,自然單位也可以拒絕支付賠償金。實際在上述五種情況下會涉及到賠償金的支付問題,各位可以適當瞭解瞭解。至於應該給多少的賠償金,那就還要結合實際的情況來進行計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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